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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电保护器农村安装运行规程 SD 219―8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
关于颁发SD 219―87《漏电保护器
农村安装运行规程)的通知
(87)水电农电字第10号
 
    为提高农村安全用电水平,防止人身触电伤亡、电器设备损坏和由漏电而引起 电气火灾事故,农村广泛应用了漏电保护器。为了加强漏电保护器的管理,我部委 托西北电业管理局,并由农村电气化研究所参加,共同制定了《漏电保护器农村安 装运行规程》。
    在编制过程中,编写组进行了多次调查研究,广泛征求了各地意见,并经审查 通过。现将SD219―87《漏电保护器农村安装运行规程》颁发,请按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请随时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函告我部。
1987年7月4日
 
1 总则
1.1 装设漏电保护器(以下简称保护器)是防止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的有效技术措施, 也是防止由漏电而引起的电气火灾和电器设备损坏事故的技术措施。为正确安装和 使用保护器,特制订本规程。
1.2 本规程适用于额定电压为380/220V的农村低压电网(以下简称低压电网)和用电 设备。
    县的城镇低压电网和用电设备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乡镇企业中对用电安全有更高要求的场所,应按有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执 行。
1.3 从事农电管理的各级干部、技术人员、工人以及农村管电人员应当熟悉和遵守 本规程。
    农电安监人员及农村电工必须掌握和严格执行本规程。
1.4 农电安监人员、农村电工模范遵守本规程者,应给予表扬、奖励;工作不力者 要批评教育;违反本规程造成人身伤亡事故者,应追查责任;对情节恶劣、后果严 重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农村电工对违反本规程的指令,应拒绝执行。对强迫农村电工违反本规程而造 成事故者,应追究指使人的责任。
1.5 县电力部门应按本规程对农村安监人员和农村电工进行培训并定期进行考 试。
1.6 低压电网安装使用保护器后,仍应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继续做好其他各项防 止人身触电事故的安全措施。
2 保护方式
2.1 低压电网必须有总保护,使全电网处在保护范围之内。总保护分三种方式:
    (1)保护器安装在电源中性点接地线上;
    (2)保护器安装在总电源线上;
    (3)保护器安装在各条引出干线上。
    供电范围较大或有重要用户的低压电网,宜采用保护器安装在各条引出干线上 的总保护方式。
2.2 移动式电力设备、临时用电设备和用电的家庭,宜安装末级保护。各地可根据 当地情况分期分批地推广。
2.3 在有条件的地方,对较大的低压电网宜实现多级保护。
2.4 保护器动作后应自动切断电源。对保护器动作切断电源会造成事故或重大经济 损失的用户,应由用户申请,经县电力部门批准,可采用报警方式。在出现接地故 障报警时,用户应及时处理。
3 漏电动作电流选择
3.1 总保护采用电流型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选择应以实现间接接触保护(接地保护) 为主,并在躲过电网正常的漏电流前提下尽量选小,以兼顾人身和设备安全的要 求。
    总保护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值,宜选用可调档次,其最大值由县电力部门参照 表1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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